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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章 無人民房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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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框與牆體連接處,有少量泥土脫落痕跡,脫落區域邊緣整齊,結合門板腐朽程度,初步判斷爲自然脫落,與案件無關。門板外側表面,未發現新鮮的指紋,足跡及擦拭痕跡,地面靠近房門位置,有一枚殘缺的鞋印,鞋印呈

淺灰色,爲橡膠底鞋印,紋路模糊,僅能辨認出大致輪廓,鞋碼約爲42碼,無法提取到完整足跡特徵,推測爲無關人員遺留,或嫌疑人進出時刻意破壞了足跡。

進入正房室內後,勘查人員首先對室內環境進行整體觀察,室內地面爲夯實泥土地面,由於長期空置,地面覆蓋有一層薄薄的灰塵,灰塵厚度約0.1-0.2釐米,灰塵分佈不均勻,靠近門窗位置灰塵較薄,室內中央及角落灰塵

較厚。室內無桌椅、牀鋪等傢俱,僅在正房西側角落,堆放着少量廢棄的農作物秸稈、破舊衣物及一些雜物,雜物堆放整齊,無翻動痕跡,初步判斷與案件無關。

屍體位於正房中央地面,呈仰臥狀,頭部朝向正北方向,雙腳朝向正南方向,四肢自然伸展,身體略微向左側傾斜。死者上身穿着一件黑色長袖棉T恤,T恤胸前區域有大面積暗紅色浸染痕跡,浸染區域形狀不規則,邊緣

模糊,浸染範圍約30×25釐米,T恤領口、袖口無破損,無明顯擦拭痕跡;下身穿着一條深藍色牛仔褲,牛仔褲表面無明顯破損,無血跡浸染痕跡;腳上穿着一雙黑色襪子,襪子完好,無破損,未穿着鞋子。

楊林示意組員使用捲尺,對屍體位置進行精準測量,記錄屍體中心點距離正房房門的水平距離爲4.2米,距離正房北側牆體的水平距離爲3.8米,距離正房西側牆體的水平距離爲2.5米,距離正房東側牆體的水平距離爲3.1

米,同時測量屍體的體長、肩寬等基礎數據,用於後續身份排查。由於本次勘查重點爲現場痕跡物證提取,避開法醫相關情節,未對屍體進行體表檢查,僅對屍體周邊痕跡進行細緻勘查。

屍體下方地面,有大面積暗紅色血泊,血泊呈不規則橢圓形,長約80釐米,寬約60釐米,血泊厚度約0.5-1釐米,血泊邊緣有少量滴落狀血跡,滴落血跡呈圓形,直徑約0.5-1釐米,滴落方向爲垂直滴落,推測爲死者受傷

後,血液從傷口滴落至地面形成。血泊周邊地面,有少量擦拭狀血跡,擦拭痕跡呈條狀、片狀,方向雜亂,長度約3-10釐米,寬度約1-3釐米,初步判斷爲死者受傷後掙扎時,身體與地面摩擦形成,或嫌疑人移動屍體時遺留的擦

拭痕跡。

楊森使用足跡燈,對血泊周邊地面進行細緻照射,發現血泊東側地面,有兩枚完整的鞋印,鞋印均爲橡膠底鞋印,顏色爲深灰色,鞋印紋路清晰,呈菱形格紋,鞋碼均爲43碼,兩枚鞋印平行分佈,間距約40釐米,鞋印邊緣

有少量血跡浸染,與地面血泊顏色一致,初步判斷爲嫌疑人作案時遺留的足跡。楊森使用石膏對該兩枚鞋印進行固定提取,同時使用相機,從不同角度對鞋印進行拍照記錄,標註鞋印的位置、朝向、尺寸等信息。

在血泊北側地面,發現一處銳器遺留痕跡,痕跡呈線性,長度約12釐米,寬度約0.8釐米,痕跡邊緣整齊,深度約0.1釐米,使用放大鏡觀察,發現痕跡表面有少量金屬殘留,初步判斷爲作案銳器刀具掉落至地面形成,或嫌

疑人揮舞刀具時,刃口與地面摩擦形成。楊林使用鑷子,小心翼翼地提取痕跡表面的金屬殘留,裝入密封袋中,標註提取位置、時間,用於後續實驗室檢驗,確定金屬材質及刀具類型。

屍體右手下方地面,發現一枚不規則形狀的金屬碎片,碎片呈銀白色,面積約2×1.5釐米,厚度約0.2釐米,邊緣鋒利,表面有少量血跡浸染,使用放大鏡觀察,碎片表面有細小的劃痕,初步判斷爲作案工具或嫌疑人隨身攜

帶物品的碎片,可能爲刀具護手碎片,或衣物、飾品上的金屬碎片。楊林將金屬碎片提取,裝入密封袋中,做好標記,同時對金屬碎片周邊地面進行細緻勘查,未發現其他相關碎片。

隨後,勘查人員對正房室內牆面、屋頂進行勘查,牆面爲土坯牆面,表面粗糙,有多處開裂、脫落痕跡,脫落痕跡均爲自然老化形成,無新鮮的撞擊、擦拭痕跡,牆面無血跡,指紋等痕跡物證。屋頂爲木質樑架,覆蓋着瓦

片,瓦片有少量破損,無新鮮的踩踏、攀爬痕跡,屋頂下方無異物掉落,初步判斷嫌疑人未在牆面、屋頂遺留相關痕跡。

正房共有兩扇窗戶,分別位於正房南側房門兩側和北側牆體中央,均爲木質窗戶,窗框、窗扇腐朽嚴重,窗扇無玻璃,僅裝有簡易的木質窗格,窗格處於關閉狀態,但未上鎖,可隨意推開。楊林、楊森帶領組員,對兩扇窗戶

進行細緻勘查,南側左側窗戶的窗格上,發現一處新鮮的踩踏痕跡,痕跡呈不規則狀,表面有少量泥土殘留,與地麪灰塵成分一致,窗格邊緣有輕微磨損痕跡,初步判斷爲嫌疑人攀爬窗戶時遺留的踩踏痕跡。

使用足跡燈照射南側左側窗戶周邊地面,發現地面有一枚殘缺的鞋印,鞋印紋路、尺寸與血泊東側發現的嫌疑人鞋印大致一致,僅鞋頭部分殘缺,推測爲嫌疑人從窗戶進入室內時,腳部觸碰地面遺留的足跡,進一步印證了嫌

疑人可能從該窗戶進入現場。南側右側窗戶及北側窗戶的窗格、窗框上,未發現新鮮的痕跡物證,窗格周邊地面也未發現足跡、指紋等線索。

接下來,勘查人員對東側廂房進行勘查,廂房面積約15平方米,地面同樣爲夯實泥土地面,覆蓋有灰塵,灰塵厚度與正房一致,無新鮮的足跡、擦拭痕跡。廂房內無任何傢俱、雜物,僅在角落有少量雜草,雜草生長狀態自

然,無踩踏,翻動痕跡,廂房牆面、屋頂無異常,門窗完好,無新鮮痕跡,初步判斷廂房未被嫌疑人利用,與案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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