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凱點了點頭,轉而檢查腹腔臟器。腹腔內無積血、積液,腹膜光滑,各臟器位置正常,無破裂、穿孔現象。肝臟大小正常,重量約1500克,顏色呈暗紅色,表面光滑,切面結構清晰,無肝硬化、腫瘤、膿腫等病變,肝實
質內無異物殘留。脾臟重量約180克,形態正常,質地柔軟,切面無出血、梗死竈。胃內空虛,僅殘留少量黏液,胃黏膜光滑,無充血、水腫、潰瘍,說明死者在死亡前至少8小時未進食,結合死亡時間推斷,最後一餐時間大概
在案發前三天的中午前後。
“胃內空虛,能幫助我們進一步縮小死亡時間範圍。”張凱說道,“另外,檢查胃腸道內容物,未發現有毒有害物質殘留,後續需對胃黏膜、血液、肝臟組織進行毒物檢測,排除中毒可能。腎臟形態正常,皮質、髓質分界清
晰,無結石、腫瘤、炎症病變,腎功能正常;胰腺、膽囊無異常,腸道黏膜光滑,無出血、壞死,各臟器均無器質性病變,排除了因疾病死亡的可能。
隨後,兩人對泌尿系統、生殖系統進行檢查。腎臟重量約250克/對,輸尿管通暢,無結石、梗阻;膀胱空虛,黏膜光滑,無出血、炎症。生殖系統無異常,無外傷、病變痕跡,未發現能確定死者身份的特殊標記如紋身、手
術疤痕、植入物等。
接下來是四肢部分的解剖檢查。死者四肢無骨折、脫位現象,關節活動正常屍僵解除後檢查,四肢肌肉組織呈暗紅色,無出血、壞死竈。雙手,雙腳指甲縫內有少量灰塵和纖維,已提取封裝,交由技術科檢驗,排查是否有兇
手殘留物質。手指、腳趾無缺損、畸形,無咬痕、捆綁痕跡,手掌、足底無明顯老繭,僅在手掌內側有少量薄繭,結合死者頭髮中微量元素檢測結果高濃度鉛、汞,進一步印證死者可能從事與重金屬相關的體力勞動,但勞動強度
並非極大。
“張老師,四肢無外傷,無捆綁、抵抗痕跡,說明死者在被襲擊時,雙手可能未做出有效反抗,要麼是兇手襲擊速度極快,要麼是死者與兇手熟悉,毫無防備。”小林一邊整理解剖器械,一邊說道,“另外,我們在死者衣物口
袋、身體表面均未發現任何身份證明文件,也沒有特殊的飾品、標記,無法通過體表特徵確定死者身份。
"
張凱沒有說話,而是將注意力放在了創口周圍組織的進一步檢查上。他用顯微鏡觀察頸部創口邊緣的皮膚組織,發現創緣處有少量上皮組織增生,結合屍僵屍斑情況,進一步確認死亡時間爲案發前三天的晚上8點至10點之
間,與監控中嫌疑人進入物流園的時間晚上10點左右基本吻合,說明兇手在進入物流園後不久便實施了作案。
“小林,取頸部創口周圍肌肉組織、血管組織各三份,分別送往病理科進行組織病理學檢查,確認損傷程度、出血時間,同時取血液樣本、肝臟樣本、胃黏膜樣本進行毒物檢測、DNA檢測,取頭髮樣本進行微量元素定量分
析,進一步明確死者職業特徵。”張凱吩咐道,“另外,對死者衣物進行全面檢查,尤其是衣物縫線、夾層,排查是否有隱藏的身份信息、票據、信件等,同時提取衣物上的污漬、纖維,與現場提取的樣本進行比對。
小林立即按照指令開展工作,將提取的各類樣本逐一編號、封裝,貼上標籤,詳細記錄樣本名稱、提取位置,提取時間等信息,確保樣本可追溯。“張老師,衣物檢查完畢,外套爲普通棉質藍色工裝,無品牌標識,衣物磨損
嚴重,袖口、肘部有明顯補丁,說明死者經濟條件一般;內衣爲化纖材質,同樣無品牌信息,衣物上的污漬主要爲油污、灰塵,還有少量暗紅色血跡,經初步檢測,血跡爲死者本人所有,無其他人員血跡殘留。
"
張凱接過小林遞來的衣物,仔細觀察補丁處的縫線:“縫線手法粗糙,應該是死者自行縫製,進一步印證死者經濟條件有限,且可能長期從事體力勞動,衣物磨損較快。另外,衣物上提取的纖維與現場通道地面、傳送帶縫隙
中提取的黑色纖維一致,均爲羊毛和滌綸混紡材質,說明這些纖維大概率來自兇手,而非死者衣物。”
此時,解剖工作已進行了近四個小時,各項檢查、樣本提取工作基本完成。張凱讓小林對解剖臺進行清理、消毒,同時整理解剖記錄,自己則對着解剖圖譜和初步檢測數據,再次梳理案件疑點。“小林,你總結一下目前的解
剖發現,說說你的看法。”張凱說道。
小林放下手中的工作,翻開解剖記錄表,有條不紊地說道:“好的張老師。死者爲34至36歲男性,身高175.3釐米,體重62公斤,經濟條件一般,長期從事與重金屬相關的體力勞動頭髮中鉛、汞濃度超標,衣物有大量油
污。死亡原因明確爲單刃銳器切割頸部,導致頸總動脈、頸內靜脈斷裂,失血性休剋死亡;死亡時間精確爲案發前三天晚上8點至10點之間;死亡地點大概率爲東方物流園西側廢棄廠房死者死後短期內未被移動,現場爲第一案發
現場。”
“兇手作案特徵方面,右手持單刃銳器,發力從左至右,作案速度快,死者無防備,無有效反抗;兇手具有一定反偵查意識,作案後清理了現場血跡,可能清理了自身殘留痕跡,但未完全破壞創口及現場物證;死者與兇手可
能認識,或兇手爲有針對性作案,將死者誘至廢棄廠房後實施襲擊。”小林繼續說道,“但目前解剖未發現能確定死者身份的關鍵線索無身份證明、無特殊標記、無植入物,也未發現指向嫌疑人的直接線索創口內無異物殘留、衣物
及身體表面無嫌疑人DNA,無特殊兇器痕跡,僅通過纖維樣本確認兇手可能穿着羊毛滌綸混紡外套,與現場勘查、技術科檢驗結果形成呼應,但無法進一步縮小偵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