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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8章 出租車內部檢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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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外部勘查結束後,兩人開始重點勘查出租車內部。駕駛座上的死者身體微微前傾,頭部歪向右側,雙手自然搭在方向盤上,胸口處有一片不規則的深色污漬,面積約20cmx15cm,衣衫破損,破損處邊緣不規整,呈

撕裂狀。楊林首先對死者的體位和狀態進行了記錄,用捲尺測量了死者的身高,坐姿高度等數據,隨後小心翼翼地將死者的身體輕輕放平,避免破壞可能殘留的痕跡。

“駕駛座周圍是重點勘查區域,注意提取方向盤、變速桿、手剎、車門內側把手等部位的指紋和痕跡。”楊林說道。他用熒光粉對方向盤進行刷顯,方向盤上顯現出多枚指紋,其中大部分爲死者的指紋,但在方向盤左側邊緣,

發現了一枚陌生的指紋,紋路清晰,立即用指紋提取膠帶提取,標記爲“現場5號指紋樣本”。變速桿和手剎上也提取到多枚指紋,經初步比對,與方向盤上的陌生指紋特徵一致。

楊森則用勘查燈仔細檢查駕駛座周圍的地面和座椅:“駕駛座座椅爲黑色皮革材質,表面有少量血跡殘留,與死者胸口的深色污漬顏色一致;座椅下方有一枚掉落的菸蒂,品牌爲‘中華”,未完全燃盡,菸蒂上有明顯的唾液殘

留。”他用鑷子小心翼翼地將菸蒂撿起,放入物證袋中,標記爲“現場1號遺留物樣本”。同時,他用纖維粘取器提取了座椅表面的纖維樣本和血跡樣本,分別標記爲“現場2號纖維樣本”和“現場2號血跡樣本”。

在出租車的副駕駛位上,兩人發現了一個打開的儲物盒,裏面有一本出租車運營證、一張身份證、幾張零錢和一部智能手機。楊林拿起運營證和身份證,仔細查看:“死者身份確認,張天成,男,45歲,戶籍所在地爲城北區

幸福小區3號樓2單元501室,持有合法的出租車運營資格證。”他將運營證和身份證放入物證袋中,作爲身份確認的依據。

楊森則對智能手機進行了檢查:“手機爲華爲牌,屏幕完好,處於鎖屏狀態,電量剩餘30%。手機表面有少量指紋,經初步比對,爲死者本人指紋。”他嘗試解鎖手機,但由於沒有密碼,無法打開,只能將手機封存,準備帶

回技術科進行數據恢復和指紋提取。在副駕駛位的地面上,兩人還發現了一張皺巴巴的出租車發票,發票日期爲前一天晚上11時30分,目的地爲濱河西路與朝陽北路交叉口附近,金額爲25元,付款方式爲現金。

“這張發票很重要,說明死者前一天晚上11時30分曾在這附近拉過乘客,很可能就是最後一名乘客作案。”楊林說道。他將發票小心翼翼地展開,放入物證袋中,標記爲“現場2號遺留物樣本”。隨後,兩人對出租車的後排座

位進行了勘查,後排座位表面乾淨,未發現血跡,毛髮等可疑痕跡,但在右後排座位的縫隙中,提取到幾根黑色的毛髮和少量白色合成纖維,分別標記爲“現場3號毛髮樣本”和“現場3號纖維樣本”。

在出租車的儀表盤上,兩人發現了一個車載記錄儀,記錄儀處於關閉狀態。楊森取下車載記錄儀的內存卡,標記爲“現場4號遺留物樣本”,準備帶回技術科提取裏面的視頻數據。儀表盤下方的儲物格內,有一包未開封的“中

南海”香菸、一個打火機和幾張空白的出租車發票,未發現異常物品。

爲了確認現場是否爲第一案發現場,楊林和楊森對出租車內部的血跡分佈情況進行了詳細勘查:“死者胸口的血跡呈浸潤狀,座椅上的血跡與死者胸口的血跡位置對應,未發現噴濺狀血跡,說明死者可能是在坐姿狀態下被襲

擊,且襲擊後未發生激烈的掙扎。”兩人用多波段光源照射出租車內部的各個角落,在駕駛座靠背、車門內側等部位未發現其他血跡殘留,進一步印證了現場可能爲第一案發現場的推測。

出租車內部勘查結束後,兩人開始擴大勘查範圍,對出租車周邊50米範圍內的路面、人行道、綠化帶等區域進行全面排查。在出租車左側約3米處的人行道上,楊森發現了一枚清晰的足跡:“足跡爲男性足跡,鞋碼43碼,鞋

種爲運動休閒鞋,胎面花紋爲波浪狀,前掌花紋磨損程度較輕,後跟磨損明顯,推測足跡主人年齡在30-40歲之間,身高178-183釐米,體重75-80公斤。”他用石膏粉對足跡進行灌注,提取了這枚足跡樣本,標記爲“現場1號足

跡樣本”。

在距離出租車約5米處的綠化帶邊緣,楊林發現了幾滴暗紅色的滴落狀血跡,滴落高度約1.2米,與死者胸口的高度大致吻合。“這幾滴血跡很可疑,可能是嫌疑人在作案後離開時,身上沾有的血跡滴落形成的。”他用棉籤提

取了血跡樣本,標記爲“現場3號血跡樣本”,同時用勘查燈照射周邊,未發現其他血跡或可疑痕跡。

此外,兩人還在出租車周邊的路面上提取到了幾根黑色毛髮和少量白色合成纖維,與出租車後排座位縫隙中提取到的毛髮和纖維特徵相似,分別標記爲“現場4號毛髮樣本”和“現場4號纖維樣本”。在綠化帶內,他們還發現了

一個破損的塑料瓶和一張揉碎的紙巾,初步判斷爲路人遺留,暫未提取,需後續結合其他線索進行排查。

現場勘查工作持續了近6個小時,直到中午12時才結束。楊林和楊森共提取到各類痕跡物證32件,其中包括指紋樣本5份、血跡樣本3份、毛髮樣本4份、纖維樣本4份、足跡樣本1枚、微量物質樣本1份、遺留物樣本4件(煙

蒂、發票、手機、車載記錄儀內存卡)及車載記錄儀1臺。所有物證均已封裝標記,準備帶回技術科進行進一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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